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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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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指南

(一)办理条件

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建议新生儿出生后尽快办理(从出生之日起30天内)。

(二)办证所需证件及材料

1.确定婴儿姓名(注:姓名不能有“生僻字”、“繁体字”);

2.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如领证人非婴儿母亲本人,需要提供医院发放的经母亲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书,及领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婴儿姓名及其他信息确定后,才予办理,办理完成后不可再更改内容;

2.婴儿母亲不予提供生父信息者,婴儿母亲须亲自来办理,并写“声明”, 且婴儿只能随母亲姓;

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完毕,正、副页切勿私自撕切,请尽快到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副页由户籍登记机关保存,正页由当事人保存;

4.《出生医学证明》正页不能私自涂改、过塑、撕毁、折叠、乱画、美工等,并保持页面整洁及完整性,否则为无效证件;

5.《出生医学证明》是孩子申报户口、迁户、上学、乘飞机、出国及留学等必备的法律证件,请永久、妥善保存;

6.《出生医学证明》如因个人原因遗失需补办,请拨打联系电话咨询。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指南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者,由本签发机构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1.需要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为本签发机构出具的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因当事人或本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等);

3.经户籍登记机关证实孩子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孩子姓名的;

4.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的。

(二)办证所需证件及材料

1.父母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落户的提供正页);

3.因姓名生僻字、繁体字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派出所户籍科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变更建议书原件(盖鲜章);

4.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的,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

5.如办证人非孩子母亲本人,需要提供医院发放的经母亲签字并盖手印的委托书,及办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如本签发机构出具的原《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或存根信息不全或不准确,需进一步核实的,需复印住院病历1份。

三、办理地点

行政楼2楼健康促进科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

四、办理时间及联系电话

每周二、三上午(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 6779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