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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

重庆市中医院2021年护士规范化培训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 : 2021-06-21    点击量: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护士规范化培训招收工作的通知》,现将我院2021年护士规范化培训招生事宜公布如下:

一、 培训目的

经过规范的培训,夯实护士基本技能,提高护士核心能力,提升护理质量,培养合格的临床护士。

二、 招收对象

具有护理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获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愿意参加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护理专业人员。

三、 招收流程

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基地考核(笔试、面试)→拟录取人员资格复审→公布录取名单→领取录取通知书→档案托管→基地报到。

(一)网上报名

1.报考路径:请报考人员登录《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专区》(http://cqwsrc.com/webSite/RCPXZX/ZY/)。

2.报考流程:注册获取用户名及密码,并填写个人信息、报考志愿,提交个人资料后,等待报考资格审核。

3.报名资料:所有资料以照片形式提交,请报考人员在填报信息时上传个人电子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学校证明或学信网学籍证明截图)、护士资格证(或者护士资格考试成绩)等证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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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名时间:6月27日-7月7日,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 7日18:00时。

5.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吴老师 023-67061056

特别提示:第一志愿报名成功考生请扫码加入QQ群,以便及时接收通知。

(二)笔试考试

1.考试时间:2021年7月13日 9:00--10:30(90分钟)

(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2.考试地点:重庆市中医院(南桥寺院部)学术厅

3.考试形式将提前在QQ群通知。

4.考生凭网上报名信息表、身份证、渝康码纸质件入场。

5.笔试结束后将进行现场审核:网上报名信息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或参加2021年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单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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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所有来院考生需提供7月12日渝康码彩色纸质件:要求必须为“绿码”且“14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微信搜索小程序“重庆健康出行一码通”→我的渝康码→核验行程→截图彩色打印,如图)。

5.笔试内容围绕相关专业的学科基础知识、综合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等内容(无复习资料,请考生自行复习)。在成绩合格者中(成绩占总分60%及以上为“合格”),按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不足比例的,按实际入围人数确定人选。以上若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并列进入面试。如出现面试弃权的,其缺额根据该专业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入面试者,其笔试成绩按实得分数的60%计入总成绩。

(三)面试

1.面试时间:2021年7月13日13:30开始

2.候考地点:重庆市中医院(南桥寺院部)学术厅

3.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4.面试题目包括技能操作、综合知识、卫生相关专业知识、相关法律法规、人文关怀、应急处理等内容。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成绩按实得分数的40%计入总成绩。

(四)拟录取人员资格复审

各培训基地面试合格的人员,由市护培事务管理办公室对拟录取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五)公布录取名单

统一公布录取人员名单,报考人员可在“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专区”查询录取结果。

(六)领取录取通知书、档案托管、基地报到

相关事宜由市护培事务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招生计划

医院确定拟面向全国招收护理学专业规范化培训学员共计70名。

六、待遇

(一)学员自愿以培训学员身份与医院签订培训合同,医院发放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2400元,同时为培训学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津贴和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障(五险)。

(二)学员档案须由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单位积极协助培训学员参加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报名,并办理执业护士注册手续。

(四)培训结束后,推荐学员自主择业,医院根据各科室编制和需求遴选招聘部分优秀护理人员留院工作。

七、注意事项

(一)所有拟录取学员需完成我院统一组织的入学体检。体检项目及评价标准参照《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入学体检标准》执行(见附件)。学员体检合格后方能签订培训合同。

(二)所有学员在院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及相应党支部的组织活动,完成医院布置的各项任务,违反者,按医院规定处理。

(三)学员中途终止规培,除了向市卫健委书面提交中止培训申请表并取得同意,另外还需退还培训期间发放的补助费用(中央财政、市财政生活补助及基地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等)后方可解除协议。

八、护士规培基地简介

重庆市中医院是重庆市规模最大、实力最强,集医疗、教学、科研、公益四项中心职能于一体的大型三级甲等中医龙头医院,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国家爱婴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首批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单位和国家中医疫病防治队伍及疫病防治基地依托中医医院,也是国家和重庆市中(西)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现为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重庆市中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重庆中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医院荣登“中国医院竞争力中医医院100强”排行榜第15位,位居西部前列。

我院护理学科是国家临床(中医专业)重点专科,重庆市中医药重点学科。有中华护理学会京外中医护士治疗专科护士临床教学实践基地和重庆市中医护理质量控制中心、重庆市中医护理临床技术指导中心、重庆市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重庆市中医护士培训基地四个市级学术平台,牵头成立重庆市中医护理专科联盟,承担全市44家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的护理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我院现有护士1600余人,高级职称60人,硕士生导师3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2人。开设中医特色护理、小儿推拿、慢病管理等护理门诊5个,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33项,年惠及患者300余万人次;承担国家及市级继续教育项目30余次,培养重庆市中医专科护士300余人,近3年接受研究生、本科等1000名学生实习,参编2部国家“十三五规划教材”,出版5本专著,获得科研项目50余项,发表论文100余篇,其中SCI5篇。

我院护士规范化规培基地于2014年获批,是重庆市首批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至今共招生452人,2019年规培护士结业考核合格率为96%,2020年规培护士考核合格率为100%。曾顺利通过重庆市卫健委组织的飞行检查,得到广泛认可。有面积近3000m2的临床技能培训中心,设置专门护理技能实训室,教学配套完善。本基地秉承“创新、人文、严谨、融合”的理念,目前有规培导师168人,临床带教教师420余名,采用全程式规培导师和科室指导老师双轨制培养模式,全程、全面、实时地关注规培护士学习、工作和生活动态;以集中培训与临床轮转相结合、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OSCE考核、以赛促学及座谈交流等形式丰富的培训考核方式,致力于培养“理论知识扎实、业务素质过硬、中医特色突出”的新生护理队伍。

附件

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入学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